生活报11日讯11日 6时许,哈市治安支队、犬类管理大队相关人员对群力区居民住宅小区、群力音乐广场、江堤沿线、松花江滨洲铁路桥、防洪纪念塔、中央大街等地的治安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,没收了两条禁养犬只。
7时许,民警在省公务员小区巡查过程中发现一只德国牧羊犬,养犬人稍有抵触情绪,称该犬刚从外地带回,经过民警耐心劝导,最终养犬人愿意配合机关工作,民警依法将犬只没收。7时40分,民警在道外区铁道桥及沿江一带巡查过程中,发现一只阿拉斯加犬,该犬为禁养犬只,民警当场对养犬人进行了批评教育,依据《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当场对禁养犬予以没收。巡查中,警方还规劝了部分市民的不文明遛狗行为。
民警提示:依据《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:(一)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;(二)学校教学区、食宿区,学前教育机构,医院,少年儿童聚集、活动的场所;(三)影剧院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;(四)宾馆、饭店、商店;(五)候车(船、机)厅等公共场所,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;(六)中央大街等步行街、休闲体育广场、绿化地带和公园。除前款规定外,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。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,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。
警方提示,防洪纪念塔、中央大街、斯大林公园、沿江一带为公共区域且人员密集的旅游景点,大型犬只进入这些区域容易惊吓到游客及行人,且易造成伤人治安案件,请养犬人自觉做到文明、规范养犬。